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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古神话传说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宣判 法院认定整理神话传说享有著作权
作者:操作员   添加时间:2008-11-10  点击数: 137
 
   河南桐柏与泌阳相邻,分别被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命名为“中国盘古之乡”和“中国盘古圣地”,两地学者为盘古神话著作权打起了官司。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素有“中国盘古第一人”之称的桐柏马卉欣状告泌阳县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正与县史志办副主任王瑜廷抄袭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被告抄袭了马卉欣8篇文章,判令二被告赔偿马卉欣经济损失8000元。


  2008年3月,南阳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盘古神话》直接抄用了原告《盘古之神》15篇文章的内容,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张正、王瑜廷不服原判决,以马卉欣不享有盘古神话著作权等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高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8月,马卉欣编著的《盘古之神》出版发行,平装印数2400册,定价每本6.5元,精装印数300册,定价每本9.3元。2006年6月,张正、王瑜廷编著了《盘古神话》,并由古籍出版社出版,印数4000册,定价20元。张正、王瑜廷编著的《盘古神话》一书中的15篇文章与马卉欣编著的《盘古之神》一书中的相关内容比较,《盘古开天辟地》、《滚磨成亲》等8篇文章与《盘古之神》一书中的内容相同。《盘古是龙生的》、《猴子做媒》等7篇文章与《盘古之神》文字内容不相同,或者语言风格不同、故事情节有差异。


  法院审理认为,马卉欣将流传于民间的不完整的盘古神话民间故事进行收集、整理,编著了《盘古之神》一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具有文字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亦具备作品所要求的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张正、王瑜廷编著的《盘古神话》中的《盘古开天辟地》、《滚磨成亲》等8篇文章内容与《盘古之神》中的相应内容完全相同,侵犯了马卉欣《盘古之神》一书相关章节的著作权。而《猴子做媒》、《要岁数》等6篇故事,张正提供了他创作时的采录稿及修改稿等一系列证据,证明是其自己搜集、整理的民间神话故事,该部分内容与马卉欣《盘古之神》相应内容比较,有的故事情节相同,有的故事情节有差异,但在语言风格及文字表达上不相同,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加工、整理而成,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已有作品马卉欣的《盘古之神》,因此不构成对马卉欣著作权的侵犯。《盘古神话》中《盘古是龙生的》一文与《盘古之神》“龙生盘古”一文故事情节、语言风格、文字表达上不相同,该文也不构成对马卉欣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二审查明事实,《盘古神话》使用了《盘古之神》中的8篇文章,约5200字,书籍发行量不大,销售范围也主要在泌阳县地区,且主要用作宣传品,法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作品的市场价值、发行量、销售范围、使用原作品的字数及权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变更赔偿额为8000元。


  据此,二审法院判令张正、王瑜廷停止《盘古神话》一书中的《盘古开天辟地》、《滚磨成亲》等8篇文字内容侵犯马卉欣《盘古之神》一书相应内容著作权的行为,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向马卉欣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由张正、王瑜廷赔偿马卉欣经济损失8000元。

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马卉欣将流传于民间的不完整的盘古神话民间故事进行收集、整理,编著了《盘古之神》一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具有文字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亦具备作品所要求的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张正、王瑜廷编著的《盘古神话》中的《盘古开天辟地》、《滚磨成亲》等8篇文章内容与《盘古之神》中的相应内容完全相同,部分文章在结尾注明上增加了流传地区为泌阳县,删掉了采集人马卉欣的名字,侵犯了马卉欣《盘古之神》一书相关章节的著作权。关于争议的《猴子做媒》、《要岁数》等6篇故事,张正二审中提供了他创作《猴子做媒》、《要岁数》等6篇故事的采录稿及修改稿等一系列证据,证明是其自己搜集、整理的民间神话故事,该部分内容与马卉欣《盘古之神》相应内容比较,有的故事情节相同,有的故事情节有差异,但在语言风格及文字表达上不相同,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加工、整理而成,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已有作品马卉欣的《盘古之神》。因《盘古之神》与《盘古神话》均取材于民间流传的盘古神话,二者故事情节等基本内容存在相同或近似,并不构成对马卉欣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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