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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不侵权要看谁在用、如何用?
作者:管理员   添加时间:2008-3-10  点击数: 387
 
     备受关注的高考试题著作权案近日再起波澜。继今年11月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媒体记者胡浩波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一审败诉之后,日前,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传来消息,胡浩波另案起诉汇编这些高考试题的出版社以及售书单位的请求获得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判胜诉。
六家出版社坐上被告席
  2007年5月22日,原告胡浩波在图书大厦购书时,发现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超级考生备战高考二轮复习语文》(以下简称《超级考生》)一书中有原告于1996年应《中国科技画报》创刊号约稿的文章,即《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以下简称《全球变暖》)一文,经过删改、调整后加以使用。原告对上述情形并不知情。原告认为湖北教育出版社、图书大厦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湖北教育出版社、图书大厦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与此同时,原告在图书大厦发现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天之骄路中学系列2007高考状元易错题宝典语文》(以下简称《宝典语文》)、山西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优质考场2006年高考总复习语文》(以下简称《优质考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出版的《最新十年1997-2006全国高考试题分类解析、命题趋势与应试对策语文》(以下简称《高考试题分类解析》)、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高考必备语文全新版》(以下简称《高考必备》)共5家出版社都将《全球变暖》一文经过删改、调整后加以使用。因此,原告提起六起诉讼,分别将这六家出版社连带图书大厦推上了被告席。
被告:涉案文章出自原题
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湖北教育出版社辩称,该社2006年出版的《超级考生》是完全针对教育部考试中心高考全国卷语文考试题而汇编的,《超级考生》中的涉案文章出自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考卷的现代阅读第二大题中,并无删改、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高考的行为是教育部执行公务的行为,高考试题出题是国家行为,不存在侵权的行为,该社将高考试题及时汇编、出书,目的是供考生备战高考复习,故不负侵权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汇编试题时
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其创作、发表的文章,依法享有著作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为《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一文的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整体的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妨害其中每件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者只能就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那部分成果(如材料的选择或编排等)享有著作权,其中可以单独取出的每个被汇编进去的作品,著作权仍归原作者所有。汇编作品应注明引用材料的出处,有明确作者的,应征得许可使用。进行图书的出版,出版者必须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超级考生》一书,系对历年高考试题经过选择、编辑,并按照一定的版式设计编排而成的符合出版标准的汇编作品,其中编入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语文试卷阅读文第二大题的内容,而该题阅读材料内容节选自原告的文章。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该书的过程中,疏忽了对汇编作品上述因素和问题的必要审查,将包含他人作品内容的高考试题汇编出版,未取得高考试题所包含作品内容的原作者本案原告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胡浩波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一案中,因法院认定考试中心是教育部执行公务行为,判令原告败诉。而湖北教育出版社提出的出版社将高考试题及时汇编、出书供考生备战高考复习,亦不负侵权责任的答辩意见并未获得支持。
  法院认为,虽然湖北教育出版社汇编出版的《超级考生》一书使用原告文章内容与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考卷的现代阅读第二大题使用原告文章内容、字数一致,无删改、调整,但该事实并不能成为湖北教育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就自行出版包含原告文章内容的试题的合法依据。虽然原告文章内容被出题者合理使用到高考试题中,成为该题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并不能以此否认原告文章已经发表在前,是一篇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具有独立的价值。从使用的方式来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对著作权构成合理使用的主体、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均有严格限制,湖北教育出版社汇编高考试题出书的行为与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高考命题的行为性质不能等同,更不能视为著作权法规定适用的例外情形。从使用目的来看,《超级考生》一书经过出版、发行、印刷、经销等完整的运作程序,具有明显的商业特征。
原告:
希望唤起相关部门法律意识
  对于西城区法院的判决结果,胡浩波还是感到意外。他本人表示,起诉汇编这些试题的出版社相对于起诉考试中心是一个辅助作用,通过惩罚间接侵权行为警醒有关部门在执行公务中的法律意识。虽然是执行公务行为,胡浩波认为该部门也不能因此而免全责,起码应该尊重作者的署名权。
  截至记者发稿时获悉,海淀法院向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在今后的高考命题工作中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相关著作权人表示感谢和尊重,并与上级主管单位积极协调,就试题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出台相应法规,明确权利义务。教育部考试中心对此高度重视并给予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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